乙公司參加一個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集成項目的投標,為降低投標價格以增加中標的可能性,乙公司決定將招標文件中的一些次要項目(約占總金額的2.5%)作為可選項目,沒有計算到投標總價中。而是另作一張可選價格表,由招標方選擇是否需要。評標時,評委未計算可選價格部分,這樣乙公司因報價低而中標。實施時,甲方提出乙方所說的可選項是必須的,在招標文件中已明確說明,要求乙方免費完成。針對這些所謂可選項目,最可能的結果是( )。’
A.在甲方追加經(jīng)費后乙公司完成
B.甲方起訴到法院
C.甲方不追加經(jīng)費,相應部分取消
D.乙公司免費完成